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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因曝上市公司内幕遭通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3:38  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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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

  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002012)关联交易内幕,被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列为刑拘在逃人员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昨日,经济观察报发布声明表示强烈谴责,表示报社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

  负面报道引来全国通缉令

  仇子明是经济观察报上海记者站记者。7月27日,一则微博透露了浙江遂昌县公安局正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全国通缉仇子明。遂昌县是凯恩股份总部所在地,隶属于浙江丽水市。

  经济观察报一高层人士证实了网上消息的真实性。他说,仇子明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内幕交易做了报道。仇子明的采访始于今年5月上旬,当时他得到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的新闻线索。

  6月5日,仇子明采写了批评性报道《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6月22日,仇子明再次对凯恩股份采写了调查性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

  “在这两个报道刊载出来后,王白浪曾找到我们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时隔不久,仇子明就被通缉。”这位人士称。

  记者获知,针对仇子明的通缉令于7月23日由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签发,这份已发往全国的通缉令包括仇子明的出生年月、籍贯、地址、工作单位,并称:“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步(原文如此)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

  昨日,该经侦大队受访时称,对该案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

  定,目前因正在侦办过程中,一些情节正在侦讯中,有关详细情况在稍后会向公众说明。

  记者称曾拒绝公司封口费

  7月27日晚,仇子明通过其微博表示,自己掌握了王白浪的犯罪证据,并不畏惧目前全国通缉的厄运。“我知道我会被锁定IP,但我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了。之所以出来说话,就是我不怕,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据透露,仇子明5月在遂昌县采访时,就曾被当地国土局、国资委、经贸委等部门踢皮球,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将记者的行踪第一时间告知公司,此后还多次拒绝对方的封口费。

  仇子明在微博中称:“公司找人行贿我未遂。我的消息也很灵通,公安部刚通缉我,我就知情了,我是潜伏,不是潜逃,只是不想进去了吃苦头。”

  据了解,仇子明进入该报工作不到半年,工作表现优秀。他得知自己被通缉后曾致电经济观察报高层领导求援。目前,仇子明已经不敢到报社上班,手机关机。

  仇子明的妻子告诉记者,其住地派出所曾打来电话询问丈夫下落,而自己并不知道,并且十分担心丈夫的安全。

  报社声明指公权力被滥用

  昨日,经济观察报社针对此事在官网发布声明。声明称,报社对记者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深感震惊,对记者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声明表示,该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

  经济观察报社副总编辑王胜忠受访时表示:“仇子明的这组报道采访扎实,报道中所引用的证据确凿、充分,而且,报道中提及的主要人员王白浪从没有指出本报报道有何失实之处。我们现在手头仍然保留着大量的王白浪涉嫌犯罪的书面证据。凯恩股份也好,王白浪也好,从没有针对仇子明报道失实问题,和报社沟通过,相反,他们多次通过种种途径,试图收买记者,影响报社,阻止报道的发表,而未能得逞。”

  王胜忠表示,对方最终竟直接通过公安机关通缉记者,这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严重践踏,全社会应对打击报复记者事件“零容忍”。

  王胜忠同时称,该报道是个系列报道,而《经济观察报》仍会将此报道继续下去。

  公司将坚持控告记者诽谤

  记者连线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田智强表示才知晓该记者遭通缉一事。公司早已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遂昌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经在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而报案之后的事情就不关他们的事情了,采取通缉或者其他方式是公安局的事情。

  问及下一步凯恩股份如何应对?田智强表示上市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经营,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

  昨日,记者从浙江省证监局了解到,关于《经济观察报》等报道凯恩股份的相关内容,他们已经进行了调查,“不过只是常规调查,并未立案调查,并且调查也未发现问题”。

  律师称办案机关做法欠妥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援引自现行《刑法》第221条规定,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认定此罪。该条款同时规定,凡触犯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认为,仇子明的报道是否真实可信,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此外,仇子明的报道系职务行为,而被采访对象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对其个人进行刑事追诉,不符合法律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表示,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目前,中国没有新闻法或者大众传播法,新闻报道的边界模糊不清。”Y

  综合《南方都市报》、《现代金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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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酱油的”转帖也被抓?

  杭州一家职业公司的财务总监翁安余,因在网络上对仇子明的稿子进行跟帖、转载,遭到刑事拘留,于27日被遂昌警方带走。据翁安余妻子和公司领导介绍,翁并不认识仇子明,也不认识凯恩股份的人,只因炒股而关注这家当地唯一的上市公司。“转帖和跟帖也要被‘定罪’,我们不理解”。Y《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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