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消除法规“硬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4:22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李保林

  地方性法规所依据、引用的上位法已作修改或已不存在,这种明显“过时”的地方性法规或条文,时常给现实生活带来尴尬。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引起关注。决定草案提出:“建议纳入本次一揽子集中修改、废止的法规共35件,其中修改33件,废止2件。”

  为何要对省本级法规采取“打包”形式集中修改?集中修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记者就此求解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

  省人大首次“打包”修改地方性法规

  “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也是立法工作的一部分。”张绍明说,“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最后一年,统筹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8年6月至11月,省人大常委会已对我省省本级16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适用98件,修改64件、废止4件。2008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修改了6件、废止了4件,尚待修改的58件。

  若按照惯例,对这些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法规一件件提出修改议案,耗时费力,且不利于发挥法规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其中若干地方性法规采取“打包”形式进行集中修改。此次集中修改、废止35件,其余23件将在今后逐年修改。

  “这是我省人大立法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对法规进行‘打包’修改。”张绍明说。

  重点解决法规中的“硬伤”

  此次集中修改将主要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互相矛盾,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两型社会”建设等重大战略或者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明显存在立法技术性问题等。

  “这些问题都是地方性法规的‘硬伤’。”张绍明说,需要相应地作4个方面的修改:

  对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如我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对“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报考省属学校予以照顾”的规定,已与市场经济公平原则不相适应,在修改后将取消此类优惠;又如,“地区行政公署”、“地区”在我省已不存在,修改后法规中这类表述也将删去。

  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如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删去《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收取《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工本费的规定。

  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调整,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如关于《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中“缴纳公路规费”规定的修改,2009年我国实施燃油税改革,同步取消了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公路规费,企业缴纳公路规费的义务随之取消,理应作相应修改。

  对地方性法规中引用法律、法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如《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9部法规中,所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应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区分缓急 循序修改

  采取一揽子形式集中修改法规,并不能解决法规修改的所有问题。

  张绍明说,对于涉及上位法正在修改或者近期即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暂不列入集中修改计划,待上位法修改后,再根据我省实际予以修改。如气象法、会计法都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程序,我省相应的实施办法,也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位法修订后,再行修改。

  同时,对一些需要进行全面或者较大幅度修改的法规,也不列入此次“打包”范围,而在今后按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和年度计划组织修订。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