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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同案犯自首 属于立功

  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第一期指导性案例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第一期指导性案例。一名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改判。还有一起入选的指导性案例:一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前举报了某人贪污,在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并对该被告人予以改判。

  据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几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全省法院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劝同案犯自首属于立功

  2008年12月9日晚,内江人朱德斌和彭代彬等人将刘某砍成重伤。2009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德斌和彭代彬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

  宣判之后,东兴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朱德斌到案后打电话给彭代彬劝其投案,彭代彬主动投案,朱德斌有立功表现。同时两名被告人也

  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2009年1月16日,朱德斌被抓获后,在民警的规劝下打电话给彭代彬劝其投案。彭代彬随后主动到东兴区国贸大厦二楼刑警队投案。朱德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彭代彬,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将朱德斌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指导意义:

  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被告检举查实获改判

  2007年11月15日,原四川省盐边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王云在担任县林业局领导时,因贪污、受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判刑,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王云在服刑期间,曾经被他检举有受贿行为的曹某某被法院判刑。

  王云向攀枝花中院申请再审。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云检举被告人曹某某的受贿事实经查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检举在原判审理过程中未查实,因而未予认定,故原判量刑过重。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指导意义:

  裁判生效之后发现罪犯在裁判生效之前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并且明显影响量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改判。

  汪军省法研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寰实习生赵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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