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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4:36  舜网-济南时报

  记者昨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起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为此,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单位联合下发通知,实施“彩虹计划”,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全力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2012年,已建工会企业全部签集体合同

  根据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单位联合下发的通知,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要达到65%以上,2011年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到2012年,已建工会企业全面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通知要求,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就企业和职工关注的劳动报酬等事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同时,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动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在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要重点推动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县(市、区)一级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通知要求,在实施“彩虹计划”,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要依法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协商代表要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书”,明确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行政方提供的有关情况。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要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双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其次要规范集体协商启动程序。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积极予以回应,20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另外,规范集体协商会议程序。双方协商代表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协商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要规范审议通过程序。企业应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稳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

  省总工会将进一步强化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稳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

  加快建立县(市、区)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的步伐,支持加强其他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培育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

  继续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集体协商要约示范文本和工资协议示范文本,供集体协商双方参考借鉴。各市在2010年底前,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建立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信息等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有关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双方分歧

  通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要指导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记者徐传强 通讯员范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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