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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避税危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5:48  新晚报

  本报记者 王舒

  “不更名过户,只做交易公证。”日前,记者从市公证部门获悉,时下二手房交易十分活跃,大量房产证下发未满5年甚至还未取得房产证的房源也常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此时,二手房征收的营业税和个税使哈尔滨市个别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新方式”:一些买房人选择采取房主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来避免缴税。日前,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因房价上涨毁约成为二手房交易纠纷中最常见的现象,利用委托公证逃税极具交易风险。

  委托公证目的避税

  市民李先生去年7月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与房主约定价格为45万元;可一算税费,李先生犯了难。由于房屋交易属于卖方市场,因此本应由房主负担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也都转嫁给了他。这时,帮助李先生办理二手房交易的中介公司给他出了建议,做委托公证可以“合理”避税。

  然而,记者从公证部门了解到,所谓委托公证原本是因房主本人没时间和买主一起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等手续,而采取的一种便利措施。房主给买方出具委托书,由他人代替房主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活跃,委托公证也被人“利用”成为一种避税工具。

  根据规定,目前房产证下发不满5年的房屋上市销售需要缴纳多项税款。李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他买这套房屋,如果暂不过户而是办个委托公证,等房产证下发满5年之后再过户,税费一下子能降很多,就可以“合理”避税了。

  买卖双方都有隐患

  据了解,李先生采纳了中介公司的建议,在签合同时支付了购房款,随后房主也做了委托公证。去年底,原房主突然反悔不卖房了,还要撤消委托。李先生咨询后得知,如果房主直接撤消委托,再拿房本把房子卖了,他一点办法也没有。经协商,房主最终答应归还房款,再额外进行补偿。

  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很多市民以为拿到房主委托卖房的公证,自己的权益就有了保障,这是对委托公证的误解。委托公证是委托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事务,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单方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所以将委托书视为交付购房款的法律保障是非常危险的。

  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实行登记制,产权人以登记为准。即使委托公证没有被委托人(房主)撤销,由于房屋仍然登记在房主的名下,在房价升高的情况下,为了利益他完全可以瞒着买房人再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

  提存公证可保安全

  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交易安全最核心的问题是资金安全,提存公证是最安全和实用的解决方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买卖双方在先付房款还是先办过户的问题上常出现分歧,这时可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先将房款提存于公证处的专门账户,待买房人领到房产证后,双方再到公证处提款。房款在公证处,买房人不用怕房主卷钱跑路,房主也不必担心过户后拿不到钱。公证实践中已有不少操作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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