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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使用违禁农药最高或罚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7:02  南海网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

  使用违禁农药最高可罚20万元

  本报海口7月28日讯 (记者魏如松 周元 通讯员黄顺祥)瓜菜质量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从查找田头农药瓶追溯到销售和生产农药的源头,《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今后在我省无证经营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将视为违法。

  加强对农药生产厂家生产、经营农药的监管,是农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今后在我省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质量标准前提下,要进行环评,建设相关防污设施,污染排放物业不得超过有关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才可以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要发挥农药批发企业服务“三农”的功能,修订稿中增加规定,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区域性的配送中心,并完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起农药连锁经营的网络,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将是农药商店的发展方向。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及时处置没收的高剧毒农药和废弃物,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并解决处置所需经费。修订稿中强调,对于过期报废的高剧毒农药和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交由相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机构处置,所需经费也应由农药经营者负担。

  二审稿中明确,在农业生产中,使用违禁农药的,将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则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上岗证的农药经销人员,将由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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