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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贿所得上交廉政账户 淮南建委原主任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7:40  法制日报

  本报合肥7月28日电记者李光明通讯员胡伟今天下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淮南市建委原主任胡学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学玉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31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胡学玉利用其担任淮南市建委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万元、接受他人提供房屋装修折合22万余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由于胡学玉在纪检部门尚未对其受贿事实进行调查之前将受贿的9万元全部上交至廉政账户,并在纪检部门虽已掌握其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的线索但未宣布采取相关措施时,如实供述了这一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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