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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履行监察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7:46  法制日报

  本报评论员

  2010年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这是自1997年5月9日行政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完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期望,同时也体现了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成果。

  行政监察法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法律,也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不再列举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改为概括式表述;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完善了处分的执行程序,等等。这些修改充分吸收了现行行政监察法施行十三年来行政监察工作的创新成果,对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进行了充实完善。同时,将作为行政监察工作基本原则之一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修改为“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反腐倡廉制度基础,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路。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作为新时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的重要体现,也是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行政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实名举报,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的力度;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的力度;加大处分决定的执行力度,严格执法、严肃执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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