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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配套资金两年未果状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07:58  法制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任雪本报记者杜晓本报实习生游垠

  “两年多了,经历了正常的申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一审行政诉讼程序,甚至是主管机构的改革变迁,配套资金还是没有下来。”北京国信智能化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倪向明无奈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2010年,国信智能将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告上法庭。2010年6月11日,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国信智能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今年年初,直接负责此项目资金审批的德胜科技园区办公室(原属区发改委的派出机构)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功能街区产业发展促进局的下属机构,所以此案的被告由西城区发改委变为北京市西城区功能街区产业发展促进局。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起诉北京市西城区功能街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国信智能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拨付配套资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倪向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依然会努力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两年多了,区政府发文规定的配套资金怎么就这么难申请”倪向明皱着眉头对记者说道,“我们可是按照国家的政策一步步申报的,每一步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可为什么就是办不下来呢”倪向明对此一直很是不解。

  事情还得从两年半前说起。

  2007年12月6日,国信智能申报的“军民协同共建区域医疗服务系统平台”项目,经西城区发改委推荐、北京市、国家发改委专家及主管部门评审,得到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企业【2007】3029号文件批复,获得2007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立项批准,并实际获得7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据倪向明向记者出示的材料显示,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城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西政发【2006】14号文件)第二款规定,“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区产业发展资金按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倪向明在一审中称,国信智能按上述文件及相关通知,于2008年5月28日将配套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提交至园区办。

  记者找到这份《关于申请2007年度德胜科技园项目资金配套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依据西政发【2006】14号文件,现德胜科技园开始兑现2007年度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资金配套,请有关企业务必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德胜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逾期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2008年5月28日,我们公司的人在德胜科技园办公室向经办人单毅提交了申请资料。”倪向明告诉记者,当时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了申请文件,并未提出异议。

  对此,在一审诉讼中,被告称只在2008年10月16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而非在2008年5月28日收到,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国信智能的申请书及附件。

  国信智能承认这确实是公司提供的申请书及附件,但同时提出,公司在2008年5月28日亦提交了相关的申请书及材料,当时在提交申请时,科技部的拨款还未到,当时办公室答复说材料先收了,等资金到位马上补过来,所以,资金到位后,公司在同年10月16日又向德胜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了上述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在庭审中,国信智能还提供了一份录音光盘。倪向明说,这是2008年12月8日在德胜科技园区办公室的会议室就国信智能能否获得配套资金举行的与园区办的意见沟通会,会上虽未明确说明收到材料的时间,但是就此事进行意见沟通就默认已经受理,“假设我方逾期报送资料,德胜园区办就不会受理。这本身就很矛盾”。

  倪向明还认为,在随后的答辩中,发改委和其后的功能街区发展局均不能拿出国信智能逾期申报的证据。

  另外,倪向明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西城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判定,其中明确确认:国信智能“在收到德胜科技园通知后提交(受理)了申请资料,并经被告审核”。

  但一审判决认定这两份证据都不能证明国信智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一审判决指出“其(指区政府)所认定的事实亦需要有效证据”,国信智能则认为这应由被告主管机关出具。

  没有书面回复是否行政不作为

  记者于近日拨打电话给西城功能街区发展促进局负责人王浮,他表示只通过西城区新闻办公室接受采访。记者联络了西城区新闻办公室并发送了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前未收到任何答复。

  不过,从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可以看到,西城功能街区发展促进局答辩出示了4份证据,其中两份是关于园区办和促进局的内设机构等规定,德胜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所发的对企业的申报期限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的通知,此外还有国信智能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的申请书及附件。

  国信智能对这4份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他们逾期提交申请。

  据倪向明介绍,申请材料交上去后就一直没有回应,直到2008年11月才从一个熟人那里得知申请没有得到批准。

  “没有批准也没有书面回复。”倪向明说,在这期间,未得到园区办的任何审核意见书面回复,“之后,我们找到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郭文,询问原因。对方先是说没有见到项目批文,我方当时就质询,提交文件时已明确告知国家发改委批文只对市发改委,不对企业,企业收不到批文,但发改委拨付资金证明已提交”。

  倪向明告诉记者,当时负责人郭文回答,“管不了那么多,要申请钱,就要拿来批文”。

  随后,国信智能紧急拜访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破例提供了批文的复印件,倪向明马上将其提交给郭文。但据倪向明讲述,随后郭文又以此项目是固定资产项目,不符合配套政策,后企业方据理说明后,郭又改口说只配套科技部项目。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知悉原告的争议申请之后,于2008年12月8日以口头形式,从实体角度明确告知原告其申请不符合资金配套政策,履行了相关职责。”

  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又多次向相关领导及被告下设德胜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信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给予书面答复。这些信函系原告不服被告处理结果而重复向被告提出的申诉。针对这些信件,被告或拒绝签收,或签收后没有回音,即被告没有再次答复原告。从规范执法、合理行政角度讲,被告的工作方式与态度有失妥当。被告在今后工作中应当予以改进。

  据了解,针对一审判决认为的“目前我国并无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对被告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被告以口头方式将审核的结果告知原告并无不当”,倪向明在行政上诉状中提出,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于原告申请的审核结果直接涉及原告的切身利益,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不需要作出正规的法律文书,而只靠某个工作人员口口相传,无法保证其准确性。

  “上诉人得到的‘告知’只是被告几个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这不具备法律效力。我至今仍未得到被告关于申请的正式‘审核结果’。”倪向明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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