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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赛中被踢成耳膜穿孔

  【案情】前不久的一天下午,市民唐某、李某与他人在某大学足球场踢5人对5人的足球赛。比赛过程中,李某在射门时足球击中了防守者唐某的左脸。当时,“我感觉左耳部位有点疼痛,但没有大碍,于是双方继续进行比赛。”唐某回忆说,比赛过后,他感觉左耳疼痛加剧,经诊断,结论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此后,唐某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后鉴定为轻伤。为此,唐某将李某起诉到雨花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共计8000元整。

  李某认为,唐某已经从事业余足球运动多年,能够充分认识到足球运动的危险性及人身伤害的可能性,“我在进行比赛时与人争球,选择射门本身并无不当,打中唐某纯属偶然,后果自负。”

  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长沙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在体育竞技中,由于参赛双方的激烈对抗性运动,参赛队员受到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参赛者(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或加害人的主观伤害恶意,即使参赛者受到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在我国,体育比赛中参赛队员不承担民事责任已是约定俗成的社会风俗,属于一种社会公德,应该认可体育竞赛的这种惯例。

  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及他人可能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有意或存心报复伤害他人,就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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