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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残疾人教育就业社保享受更多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10:30  南海网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残疾人教育就业社保享受更多优惠

  本报海口7月28日讯 (记者周元 魏如松 通讯员黄顺祥)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需要更多关心的群体。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提出了更多的优惠和帮扶措施。

  建立康复救助制度

  修订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省和市县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此外,完善康复机构、建立康复救助制度。省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建立康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等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孤残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等给予补助。

  积极助学开发公益岗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助、资助、奖励等方式,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帮助;省政府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公共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5%。此外,还增加了在资金、税收、经营场地、农村生产服务、物资供应、信贷等方面,对残疾人的扶持措施。

  城市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社会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对其个人缴费的部分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应通过公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集中托养;市县住建部门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和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

  城市建筑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应当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应当设立盲文介绍和盲人手摸模型;面向公共服务的重点行业应推广手语;公共交通站所和工具应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凭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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