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
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提出——
机动车征收通行附加费将不再缴过路过桥费
本报海口7月28日讯 (记者周元 魏如松 通讯员黄顺祥)《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将在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该条例(草案)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范围、缴费方式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在国家2008年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的大背景下,我省于当年12月20日实施《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相应废止《海南经济特区燃油附加征收管理条例》。
暂行规定的实施,对机动车辆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其内容还不够完备,需要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均应当按照本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本经济特区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费。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本经济特区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在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上,汽油按照销售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
其中,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柴油机动车辆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上岸应领取缴费登记凭证,按规定缴费,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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