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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法受阻“地方利益”偷换了概念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13:32  新闻晚报

  □王琳

  1月29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一晃眼,已是半年时间。这部万民期待的 “拆迁新法”征求了何种意见,作了哪些修改,有没有具体的审议时间表,凡此等等皆在云蒸雾绕之中。有媒体援引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的话称,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也有了解内情的法律学者和律师称,新 “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这些来历不明、模糊难辩的消息来源,映衬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苍白。这些年来,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已经走上前台,拆迁变法何去何从,正是需要他们发声的时候。

  有关拆迁变法的最新消息仍然来自专家。曾就拆迁条例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北大教授沈岿透露,新条例 “不会死的”,很可能与《土地法》的修改统筹考虑,兼顾到农村房屋征收与拆迁。但沈岿也坦言,拆迁变法已 “陷入两难”。

  所谓 “两难”,无非是拆迁新法在 “为民众说话”还是 “为地方说话”中,难以抉择。三十年前的中国,政府既代表国家,也代表人民;立法者既代表中央,也代表地方。当时人们相信,没有超越集体的个人利益,也没有凌驾于中央之上的地方利益。因此,不存在什么立法博弈,也不存在什么利益阶层。

  三十余年改革开放之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各阶级也随之阶层化。比如农民,现在已细分出乡镇企业家、乡村官员、小手工业者、农民工和纯粹的农民、失地农民等多种阶层形态。工人、干部、知识分子也有同样的分化。这些不同的阶层,有着各自独立的利益诉求,彼此之间无法再相互 “代表”。这使得立法博弈走上前台。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立法游说频频兴风作浪,中国正式进入了一个“立法艰难”时代。相较之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快的立法记录,是一天通过了六部法律。而近年的人大立法,如 《物权法》、 《反垄断法》、 《劳动合同法》等等,无一不耗费了十余年,甚至是二十几年的时间。

  拆迁变法的悬搁,同样源于立法博弈的作用。博弈的各方,有中央政府,也有地方政府;有普通民众,也有地产商人;有基层公务员,也有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一部牵涉多方利益关系的法,需要一个公开的、公平的博奕平台,来相互辩论,相互妥协。然而由行政立法部门所主导的这次拆迁变法,我们却看到了两个立法博弈平台。一个公开在公共媒体上,一个隐身于行政系统内。在明处的,无不强调拆迁变法应 “以民为本”,严格限制“公共利益”,无征收不拆迁,先补偿后拆迁。

  但在公共媒体中,代表地方利益的声音缺席,立法博弈实则并未正常展开。公开的立法博弈实则已异化成了代表普通公众立法诉求的控诉大会。但同时,舆论声浪虽然强大,却无法推动立法进展。

  而在公开的立法博弈平台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还有着一个更为有效的暗中博弈平台。地方的利益诉求正是通过这条暗线,传递到了行政立法部门的案头。如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早在今年2月就曾向媒体透露,拆迁变法 “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民众和中央都希望扎紧公共利益的范围,但 “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

  然而这种 “官员爆料”和 “专家爆料”一样,都没有明确点名信息来源。是哪个 “地方”希望将公共利益界定宽一些,宽到何种程度,公众无从得知。拆迁变法就卡在这里——行政立法部门试图暗中协调 “地方利益”与 “多数民意”的冲突,但这种协调已经超出它的职责与能力之外。

  其实法乃社会公器,法所体现的,只能是多数民意。所谓 “地方利益”,其实质是地方领导利益,因为所有的民意都来自地方,也都是当然的地方利益。民意在舆论表达中已然聚沙成塔,拆迁变法的民间共识清晰可辩。将拆迁变法受阻视为 “地方利益”的阻挠,实是偷换了概念。立法是妥协的艺术。一部体现基本公义的良法,必然是公开、平等博奕而后妥协的结果。现今的两个立法博弈平台,民意在明,地方官意在暗。两种立法诉求无法碰撞,何来妥协?当务之急,还是要超越行政立法部门,将之纳入更超脱的人大立法中,让不同的意见在立法机关得到公开、汇总、辩论,进行实现妥协。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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