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林世宁报道:昨日,义乌警方公开了调查结果,林贝欣被通缉始末浮出水面。
义乌警方称,2008年9月11日,义乌警方破获一盗窃团伙,在对嫌疑人罗某、蒋某、陈某(均为女性)等人的住宿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她们以林贝欣的身份证在义乌登记入住。嫌疑人指认,林贝欣也参与了作案。9月13日,根据《刑法》第264条、《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的规定,林贝欣因涉嫌盗窃被义乌警方上网追逃。
本月16日晚,广州越秀警方抓获林贝欣,并于17日通知了义乌警方。
据调查,2007年8月,林贝欣的背包曾在广州打工商铺内被盗,内有身份证等物(当时未报警)。
本月18日,林贝欣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证明称,林贝欣曾于2007年9月9日在该派出所报称身份证在广州遗失,并补办了身份证。2008年9月11日,义乌警方破获该起盗窃团伙案件时,林贝欣应该是在广东工作,在义乌登记使用林贝欣身份证的不是其本人。
义乌警方通告称,对此事件已向林贝欣本人及其家人道歉,并删除了通缉她的信息。义乌警方表示,将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查明盗用林贝欣身份证的在逃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总结吸取此事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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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身份证被冒用,失主无须担责
身份证丢失后被人捡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3月底,公安部曾对此明确答复: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公民在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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