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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非法拘禁殴打借款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15:06  新民晚报

  

讨债不成非法拘禁殴打借款人
1 田红 图
讨债不成非法拘禁殴打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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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非法拘禁殴打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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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相互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时,讨债便成了债权人不愿接受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成为大多数债权人的选择。

  然而,一些当事者却错误地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长宁区法院近期判处的几起“索债型”非法拘禁案,判决结果警示人们——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应走正当途径。

  案例1

  债主紧逼,保证人拘押老乡

  朱刚与人合伙经营苗木生意,去年初,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人借款4万元,请来老乡杜磊作保证人。3个月后债务到期,债权人索债未果找杜磊要钱,杜磊多次寻找朱刚都没见到人影,不由得窝了一肚子火。

  去年8月12日,杜磊终于找到朱刚。朱刚想用“缓兵之计”脱身,便称给他几天时间筹款。杜磊坚决不允,并叫来石志国帮忙逼债。两人一起将朱刚带至纪王镇附近的农宅、树林及宾馆客房等处看管,逼其筹钱还款。因筹不到钱款,朱刚遭到了殴打。后朱刚乘隙用手机报警,当晚11时许,朱刚被公安机关解救。

  去年12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庭依法酌情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各7个月。

  【法官说法】

  从杜磊在本案中的行为来看,他是知道为朋友借款当保证人的法律后果的。既如此,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问题,杜磊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债权人与他以及朱刚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但杜磊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案例2

  为讨车款,前女友铤而走险

  陶慧与刘林原是一对情侣,两人热恋时,陶慧曾出资帮助刘林买车。去年春节前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并最终决定分手。陶慧要刘林返还买车款,刘林说没钱,后来干脆避而不见。

  为了讨回钱款,陶慧决定对刘林施加压力,并请老乡李龙帮忙。 去年4月7日清晨5时许,陶慧约刘林到自己暂住处会面,然后与李龙以及李龙叫来的另外两人(另案处理)一起将刘林带上轿车强行带到苏州。众人一起逼迫刘林还钱,并强迫刘林关闭手机,刘林在抗拒中遭到李龙等人殴打。当晚5时许,陶慧、李龙等人将刘林送回上海释放。去年11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李龙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陶慧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警方调查确认陶慧提供的存款、汇款通知书等证实,陶慧在刘林买车时支付过钱款。因此,陶慧完全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借条灭失,逼朋友抛售股票

  汪强与郑浩相识多年,两人在日本一同经营酒吧并因此产生经济纠纷。汪强认为郑浩欠自己2000万日元,其中1000万是借款但借条灭失,另1000万是投资和分红款。郑浩则认为根本没有借款这回事,两人的纠纷一直延续到回国。

  2008年11月24日深夜,汪强叫上老同学赵斌,将郑浩约至酒吧商谈债务纠纷,因与郑浩发生争执,汪强、赵斌殴打了郑浩。之后,汪强又叫来胡伟,3人先后将郑浩带至咖啡店、洗浴城、酒店等处继续向郑浩追讨钱款,并逼迫郑写下两张欠条。第二天,郑浩被迫抛售了自己名下的股票。26日上午,3人将郑浩带至银行取款70万元转入汪强银行账户后将其放行。

  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汪强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赵斌、胡伟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各缓刑1年。

  (以上案例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维权提醒

  长宁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惠新表示:在法院每年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占到绝大多数。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索取的债务多为合法债务。七成左右的案件,所涉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当事者维权方法亟待正确引导。二是涉案人员多而文化程度低。每个案件大都有3至5名被告人,且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80%以上,法制意识淡薄。三是拘禁中多伴有暴力行为。近八成被告人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不乏有前科劣迹者,动辄施暴的倾向十分明显。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的特点提醒人们,首先,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其次,当事人应当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证据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同时,万一发生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应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案。

  通 讯 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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