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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备案管理仍出罚款规定 酒类流通办法被指隐性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17:14  山西新闻网

  全国规范行政裁量权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讨会于日前召开。有与会人士指出,在国家取消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后,2005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如果逾期不备案,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一处罚规定涉嫌隐性违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对酒类经营者从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登记,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但尽管如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一款却接着规定,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10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据相关专家介绍,备案登记只是一种事后告知、信息收集行为,它便于行政机关事后监督,并不具有强制性。备不备案,不影响其实质权利的行使,不经备案登记从事其活动未必违法,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肯定是不合适的。只有不经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才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对此,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借备案登记,行许可之实。国务院正在全国范围开展规章清理,对此类规章应该废止。”

  据介绍,各地在梳理行政处罚项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发现少数立法不同程度存在相互冲突、职责不清甚至隐性违法问题。与会者呼吁国务院应加强立法清理,立改废并进,保障法制统一。

  据统计,目前,在我国233部法律、699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503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和8960多部地方规章中,95%涉及行政处罚项目。在行政处罚项目中,90%规定了自由裁量权。而在这些数量庞大的立法中,不乏存在法制不统一问题。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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