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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扶持归侨侨眷创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9日18:0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上海7月29日电 题:上海关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作者 陈静 陈颖颖

  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并进行审议。

  据悉,1992年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9年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上海市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为上海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十年来,上海社情侨情有了较大变化,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华侨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或将视同本地居民

  据悉,为了切实帮助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即“三侨生”)解决就学方面实际困难,《修订草案》规定“三侨生”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办理,并规定华侨子女在上海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符合相关规定者,应当视同本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另外,《修订草案》规定就读上海普通高校的华侨学生,按本地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同时,上海侨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中华民族语言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华侨子女中的教育、弘扬与交流,并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和鼓励学校、社区等利用各种资源开展相关活动。

  扶持归侨侨眷在沪创业

  为了鼓励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来沪创业发展,《修订草案》规定上海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其在上海创业发展,并鼓励归侨侨眷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支持其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其境外亲友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企业的需要,在政策咨询、资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困难。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在上海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的归侨可以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境外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资格评定依据的内容,对在上海工作的华侨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

  加强救济救助归侨侨眷困难群体

  据悉,随着上海大量新归侨来沪居住生活等,其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新诉求日益增多,需要进一步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此番出台的《修订草案》规定,对经审核认定的无业早期归侨,给予适当补助,并规定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救济,以加强对归侨侨眷困难群体的救济救助。

  此外,《修订草案》在保留了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归侨,按照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内容的同时,将这一对象范围扩大到侨眷,并规定按照上海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养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社会保险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已参加上述保险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并尊重其个人意愿,终止或者中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上海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可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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