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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在省内能“自由漫游”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3:28  大河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即日起,我省范围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在省内“自由漫游”。

  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发布了《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试行办法》,今后,在我省范围内,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医保关系可以相互转移接续,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曾经存在的转移壁垒都将消除,参保人员将享受到更方便的医保服务。

  □记者 李红 实习生 张丛博

  三种医保可相互转移

  最近,郑州市民王大妈很发愁。他的儿子没找到工作之前,参加了一年的居民医保,后来找到工作,单位又给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这两种保险不能相互转移,缴费年限也无法累计计算。现在,王大妈不必发愁了,这个问题马上就能解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刚刚发布的《办法》规定,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可互相转移。

  但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要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医保转移取消户籍等限制

  《办法》明确规定,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合)障碍。

  该厅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户籍限制,例如居民医保要求参保人本地户口。那么根据《办法》,信阳的农民工到郑州找到工作,可选择在原户籍地参加新农合,也可选择在郑州参加居民医保,郑州不得设置户籍限制,还要给予财政补助。

  进城务工人员如果以后回到农村,在就业地参加的医保关系都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种基本医保可自由相互转移,而且缴费年限也可累计计算,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参保人的权益。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在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转入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达到转入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计算办法,按转入地规定执行。

  转移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人员,转入新就业地职工医保的,办理转移接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在转出地的医疗保障待遇。

  职工医保转入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从接续医疗保障关系开始,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合)费,享受相应待遇。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在两种制度之间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享受转出地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底为止,并按转入地规定办理下年度接续参保(合)缴费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个人账户可划转

  流动就业的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随关系划转。不能划转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除随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成建制转移医保关系的情形外,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参保关系。

  医保转移主要由经办机构传递

  过去,职工办理转移手续时,往往需要自己携带相关材料,两地奔波,有时因为缺一个章、少一页资料,需要不断往返两地,极为不便。

  此次规定,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医保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类: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分四步走,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 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第二类: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3个月内要办理手续,医保关系转移分三步走:

  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相关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相关凭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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