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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姓名笔误公司否认是“自己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3:3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张某没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发生了工伤事故。由于登记时出现笔误,公司的职工名单和工资单上,张某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公司据此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也不支持张某的主张。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去年2月,张某到无锡一模具公司工作。同年4月,他在该模具公司工作过程中,卸刀时被铣刀上的铁屑击伤左眼,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模具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共1万多元。

  出院不久,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但让他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以职工名单和工资单上张某的书写姓名不同为由,否认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受伤时与模具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部门对张某的申诉请求也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在模具公司的工资单和职工名单上,张某的名字与其身份证的名字是谐音,但写法不同,而这是笔误造成的。庭审中,张某申请两位工友出庭作证,证明了张某在模具公司工作,且公司垫付相关医疗费的事实。

  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结合事发后张某被模具公司送至医院治疗等事实,两位工友的证词、职工名单、工资单等证据,且公司没能提供职工名单上该笔误人员究竟是谁的身份情况,认定张某受伤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伤者进行工伤事故认定和索赔的前提。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一纸有效的书面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保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

  (马毅萍 李正晖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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