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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即将实施的《成都市消防条例》。“我市是全国第一个制定地方性消防法规的省会城市,成都消防工作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走在全国前列。”相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消防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火灾预防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本次修订的条例针对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重点以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防责任主体的责任、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和健全,特别对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解读:针对近年来施工工地火灾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专条规定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物和户外景观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不得破坏建筑物防火条件。

  解读:建筑一般都根据其使用性质进行专门的设计和施工,都有非常严密的要求,且不同场所对建筑的要求千差万别,一旦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的防火条件就会随之发生变化,如果降低了防火条件,将增加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对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造成影响,因此条例规范了改变建筑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的行为。

  起火后,火灾的及时扑救和人员的及时逃生,要求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建筑物具备较好的防火条件。但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的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破坏建筑物火灾扑救面的情况比较常见,影响了火灾救援和人员逃生,因此,条例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范。

  ●特殊场所消防应急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练。

  解读: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院等场所是社会弱势群体相对集中的场所,这些场所在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下,人员逃生和疏散的能力较弱,因此,消防监管中将这些场所作为重点,要求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练。

  ●公共交通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为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车辆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解读:目前,公交车仍然是市民出行最主要的交通工具,做好公交车消防工作、加强公交车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条例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针对存在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对公交车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餐饮、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管道天然气,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设备检修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进行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的毗邻区域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解读:根据我市的实际,经营面积三百平方米左右的火锅餐饮场所较多,此类场所又较多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消防安全状况较差,经过调研和论证,条例规定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

  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作业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条例对公共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的作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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