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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滥用职权侵犯记者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3:52  大众网-大众日报

  □魏文彪

  记者从浙江丽水市公安局权威渠道获悉,7月29日上午,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9日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7月29日央视)

  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理由,是指其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即认为仇子明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我国刑法第 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是“蓄意的、恶意的”,客观上必须有无中生有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是据报道,遂昌县公安局在对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之前,并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过任何调查,所以根本就不能确定仇子明撰写相关报道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及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在这种情形下,遂昌县公安局即以涉嫌损害公司信誉罪通缉仇子明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记者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媒体与记者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代表公众进行监督,所以媒体与记者有权如实报道事实,包括揭露部分企业不当乃至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体与记者的报道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当然,如果某些机构与个人认为媒体与记者的有关报道严重失实,乃至存在损害企业与个人名誉的主观恶意,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护自身权益,比如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地位与利益中立的法院在依法判明事实之后作出裁决,以维护权益受损者利益,维护公平与正义。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凯恩股份有限公司在自认为权益受损情形下,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媒体与记者,而是通过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布针对记者的网上通缉令,这不能不令人怀疑其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权,而是为了借助公安力量达到打击报复相关记者的目的。遂昌县公安局在未对相关记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与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情形下,即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则不能不让人怀疑此举初衷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并有了这样的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规定之举。

  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这一消息传来无疑令人稍感欣慰,但是鉴于近些年来记者因为正常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屡遭刑拘与通缉的事实,有关方面更应通过进一步强化人大与法律监督途径,健全与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有效防范类似遂昌县公安局这样滥用职权侵犯记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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