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无证建筑物不予土地征收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4:56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29日讯 (记者黄强)从9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新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管理进行规定。没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等,将不予确认补偿。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两种情况将不予补偿

  今天,市政府公布了《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办法提出,拟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收事宜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征地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与相关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按照确认结果执行。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或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将不予确认补偿。

  中心城区房屋安置为每人40平方米

  办法规定,如果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房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和地下室,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价购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