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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修订设施管理条例 新建改建道路5年不开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6:59  南海网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提交审批,城市乱象三宗“最” 规整将有法可依

  新建改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本报海口7月29日讯(实习记者 胡月)29日,《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新《条例》对现行的《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特别加强了市政设施管理中存在的窨井盖丢失、占用城市道路、乱挖城市道路等突出问题的规范管理。

  最危险:丢失井盖成“城市陷阱”

  对策:明确监管责任,非法收购将处井盖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遍布于城市大街小巷的窨井盖被破坏、偷盗和非法收购的情况屡禁不止,变成危及市民人身安全的“城市陷阱”。一个井盖的不翼而飞,往往会牵扯到多个部门,又因难以找到具体责任人而索赔无门。

  据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热线处统计,截至7月29日,“12345” 热线共接到243个关于井盖的市民投诉,其中,井盖损坏的32件,丢失的211件,有24件尚未办结。热线处处长张舒童介绍,无法得到处理的原因多为找不到负责井盖的单位。

  针对窨井盖等市政附属设施的管理,新《条例》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督和养护维修;另一方面,立法禁止擅自拆卸、移动和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并规定按所损坏的窨井盖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所收购的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最丑陋:道路“开膛破肚”阻碍出行

  对策:提前报送次年掘路计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一些施工单位乱开挖道路,不仅对市政道路造成极大破坏,还阻碍了市民群众出行。被野蛮“开膛破肚”的道路成为城市一道道丑陋的“伤疤”。为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现象,新《条例》明确要求,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掘路计划。同时,对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审批进行了规范,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掘路修复方案。

  此外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批准开挖的,应当缴纳一至三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最犯堵:占道经营堵路堵心

  对策: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其他经营场所,禁止占用宽度小于5.5米的人行道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

  据统计,“12345”热线今年已接到534件关于占道的市民投诉,其中,绝大多数为占道经营,另有车辆占道、占道施工等。在三宗“最”里,占道所占比例最大,是市民普遍反映、亟待整治的市政设施管理难题。

  新《条例》明确规定,除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维修以及重大活动等原因,不得申请临时占用道路,经批准临时占道的,不得挤占盲道,并应保留不小于1.5米的通行宽度。同时,明令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其他经营场所,禁止占用宽度小于5.5米的人行道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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