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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背后还隐藏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7:16  法制日报

  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就“通缉记者”一事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浙江在线7月29日)。仇子明逃过了一劫,但这种针对媒体记者和新闻监督的行为值得深思。人们有理由追问,刑拘决定背后还隐藏了什么

  即使丽水警方今天没有作出上述“撤销、道歉”决定,“通缉记者”事件的非法性,实际上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在警方没有查明记者的报道是否属实,且没能证明其报道存在“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故意的情况下,便草率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拘留通缉,其实是完全不具备合法性的;另一方面,记者报道所履行的实际上是一种舆论监督职责、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即便确实对企业信誉构成一定影响,依据普遍的法治原则,也是不宜轻易动用公权追究的。

  既然如此,人们显然有理由怀疑,在这背后是否存在某种见不得人的交易。如果事情当真如此,遂昌县公安局所应被责令追究的,显然就不止简单的“撤销”、“道歉”,更可能是涉嫌滥用职权和渎职了。

  从本质上说,新闻媒体、记者的报道权,是公众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等一系列重要权利的一种必要延伸和具体体现。因此,任何对正当报道权的违法非难、压制,实质都是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剥夺。近年来,中央十分重视新闻监督对于推动工作的积极意义,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的环境不容乐观,阻挠记者正当采访甚至殴打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

  公权动辄便以刑拘通缉记者,这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所以,对于“通缉记者”事件,我们更要进一步详查深挖背后的内幕、根源,并使之彻底澄清、根治。如此,我们或许才可能真正收获言论以及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

  仇子明案应当一查到底,是是非非都应当有一个明确说法,谁违法犯罪都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绝不能在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拘留决定之后不了了之。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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