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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十条”属无法预见变化 法院判此前合同可解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7: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9日讯记者李松黄洁实习生乐成章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新国十条”实施无法贷款的买房人可以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也是楼市新政出台后,北京市法院对第三套房买卖纠纷作出的首个判决。

  4月12日,宋女士将位于海淀区的一房屋卖给张先生,成交总价为555万元,次日,张先生支付了15万元定金。在庭审中,张先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妻子名下共有两套住房,因签订合同后新房贷政策出台,导致他无法向银行取得贷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解除和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则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应按合同执行。

  法庭认为,张先生家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其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为个人第三套房屋的买卖,属于《北京市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的情形,是张先生在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据此,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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