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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民事判决差异较大福建高院建议 两岸互认判决尽量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7:40  法制日报

  本报福州7月29日电记者蒋安杰郭宏鹏刘百军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上获悉,两岸对民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互认上尚有较大差异。

  据悉,差异表现在:对于民事调解书能否纳入相互认可的范围,台湾司法实务界多持否定态度,这与大陆做法迥异;台湾司法机关还常以判决理由有别或实体法冲突为由,对大陆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新近甚至有观点认为,获得认可的大陆法院民事判决仅具有执行力而不发生既判力,这似已超出形式审查的范围,其法理依据值得商榷;再就是两岸在公共秩序保留的评判标准和适用范围上尺度不一,加之该原则自身弹性过大,以致当事人对民事判决能否得以认可缺乏合理预见。

  为此,福建高院建议,两岸互认判决方面应尽可能趋于统一,同时建议台湾司法机关将大陆民事调解书纳入认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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