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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擅自填海最高20倍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07:53  南海网

  南海网7月2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 实习记者 杨隽莹)日前,《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该规定在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益都有了明确规定。如擅自将非填海用途改为填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单位和个人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用海申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提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如擅自将非填海用途改为填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将非围海用途改为围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将海域用途作其他改变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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