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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无人认同楼业主都要埋单

  典型案件: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市小学生小宇兴冲冲地走在回家的路上,哪知在离家仅剩200米的地方,他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身亡。小宇父母将“好来居”大厦北侧73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创造了全国高空抛物类案件被告人数之最。今年6月,深圳市中院推翻一审只判物业公司担责的判决,判决73户业主每户赔偿4000元,物管不需赔偿。

  相关法律:高楼掷物,一直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因为挨砸的人可能根本找不到“凶手”是谁,更别说赔偿了。根据《民法通则》、《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物中的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因此,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个规定,同一栋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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