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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工作应保五大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11:17  大众网-齐鲁晚报

  一、高温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显然,高温补贴,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二、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

  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高温加班每日不超3小时。

  根据规定,企业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企业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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