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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记者”,撤销刑拘不是终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15:30  新民晚报

  张贵峰

  昨天上午,浙江丽水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

  对于丽水市公安局的上述决定,我们应该给予积极评价。“通缉记者”事件发生并曝光以后,浙江警方在7月28日表示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29日上午便做出“撤销刑拘”、“赔礼道歉”的决定,纠错之迅速,态度之诚恳,均值得肯定和赞赏。

  不过,在肯定和赞赏之余,我们恐怕也要清醒地看到,撤销刑拘、道歉等,并非“通缉记者”事件的终点,而只能算刚刚开了一个头。要还原事件背后的全部真相,实现完全彻底的公正处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必须意识到,即使丽水市公安局没有做出上述决定,“通缉记者”事件的非法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许多法律专业人士已指出的,在警方没有查明记者的报道是否属实,且没能证明报道存在“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故意的情况下,便草率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拘留通缉,完全不具备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记者所履行的是舆论监督职责,即便确实对企业信誉构成一定影响,也不宜求全责备,轻易动用公权追究。

  既然如此,遂昌县公安局当初为何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匆忙决定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并进行网上通缉?为何充当起企业构陷记者、排斥舆论监督的工具?这些问题值得追问,对于遂昌县公安局应被追究的责任,不能止于简单的撤销刑拘和道歉。

  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凯恩股份来说,既然刑拘、通缉记者“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相关报道中对凯恩股份“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以及“关联交易”行为的种种揭露,无疑又值得和需要监管部门深入调查核实,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报道权,并非一种孤立的权利,而是公众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等重要权利的延伸和体现。因此,任何对正当报道权的非难、压制,都是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剥夺。在强大的资本势力下,公共权力部门动辄刑拘、通缉记者,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既是记者个人的危险,更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法治的危险。所以,对于“通缉记者”事件,必须进一步详查深挖背后的内幕、根源,并予以彻底根治。

  (相关报道见A6·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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