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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窃电死亡供电部门被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17:34  山西新闻网

  7月27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村民因窃电触电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等3人要求被告于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26000元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4日上午,原告刘某之夫谢某因自家农田灌溉,直接把抽水用的电源线勾挂在被告架设的低压公用线路上抽水灌溉,其间村民电话告之谢某家抽水用的电线在冒烟,谢某到冒烟的地方检修线路,在未采限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带电违章作业,导致当场触电身亡。谢某亲属则认为谢某的死亡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向有关机关反映要求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电力法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也禁止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原告亲属谢某擅自绕越被告的计量装置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被告的低压线路上抽水灌溉农田的行为属电力法律禁止的窃电,有事后主管部门的调查结论为据。且其明知有危险而违章冒险带电操作检修导致触电死亡,主观过错明显,被告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对本案事故没有过错,可予免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石发 陈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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