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裴睿) 从8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元和780元,今后,在中心城区打工,老板将不得开出低于850元/月的薪水。市政府昨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了安排。相比之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和550元,分别上涨了200元和230元。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在省政府公布的每月650元(每日29.9元)、710元(每日32.6元)、780元(每日35.9元)、850元(每日39.1元)四档中,挑选850元(每日39.1元)和每月780元(每日35.9元)两档作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6.8元、7.5元、8.2元、8.9元四档中选择8.9元和8.2元执行。
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每日3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2元。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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