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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隐患需报告 禁养大型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1日05:48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记者秦璇报道:今后,在小区内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将违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本周,备受关注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昨日,会议批准通过该条例。

  该条例历经三次审议,于6月23日在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本报曾作报道),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这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赞成批准该条例,并提出以下四处修改建议:

  ——修改增加了对“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的责任。

  ——原《条例》的表述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修改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责任,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另外,该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中,增加了“安全协防”内容。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中,增加了禁止“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一项。

  ——关于房屋漏水、失火等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条例》修改为“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任人不及时或者无法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据悉,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修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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