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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前须过法律知识考试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1日10:52  法制日报

  本报南宁7月30日电 记者 莫小松 常鑫 今后,广西南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须通过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获任命资格。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办法决定将法律知识考试设定为对“两院”工作人员进行任命的前置条件。

  由于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已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两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工作人员,基本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对他们学习和掌握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已经进行过严格的考试。因此,办法规定的考试内容以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法律法规〖试合格者,方可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补考合格者,可以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补考不合格者,不予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

  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建国介绍,当前暂时只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取得一定的经验以后,再适时将考试对象扩大到由市长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据悉,自2006年换届以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共82人次,为加强首府“两院”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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