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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在广州打工的许霆利用ATM机出错的机会,从ATM机中取款17万余元后出逃,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当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此案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市中院重审此案后,于2008年3月31日公开宣判,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173826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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