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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向省红十字会捐财产将可享税费减免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1日18:3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海口7月31日电(张茜翼)海南出台政策鼓励组织、个人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今年10月1日起,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条例》规定“捐赠人可以与红十字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捐赠物资。”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捐赠者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所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者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接受监督。”

  “面向社会为灾区、灾民或者救助对象的专项募捐活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媒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募捐数量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在处分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捐赠款物时,需要调剂救灾救助物资或者需要处分剩余款物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并报请下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批准。”

  《条例》指出,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备灾救灾工作,编制救助预案,提高应急救援和救助能力。红十字会“可以根据需要规划建立救灾仓库,筹措储备救灾物资。”

  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有良好的人文环境支撑,而提高公共服务从业人员的现场急救技能培训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条例》表示,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教育、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联合红十字会,加强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紧急救护能力。

  此外,《条例》还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法律、法规,无偿播放、刊登或者发布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热心红十字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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