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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辰:刑事和解引入人民调解

  本报讯(通讯员陶强 记者朱建军)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创新刑事和解模式,尝试在刑事和解机制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自今年5月与北辰区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以来,该院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2件2人,均为轻伤害案件,全部调解成功。

  根据《实施办法》,北辰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共同组建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从检察院和司法局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任,也可推荐退休检察官担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委托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达成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内容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

  为提高调解效率,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规定调解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对调解成功的,配合检察机关制作《刑事和解协议》;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程序终止。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自行处理;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交由所在社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矫治;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法院,并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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