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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决定》加强法律监督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7月30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获得通过。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要求真正把《决定》贯彻好、执行好,为深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而努力。

  《决定》共十条,对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突出问题的诉讼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和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及检察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自身执法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等一一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尽管浙江的这一《决定》总体相对原则,但仍不乏监督的刚性。如《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要侦查机关提供具体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检察机关监督后立案的案件超过六个月未结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原因。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于三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书面监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

  《决定》要求浙江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决定》还要求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细则,以推动《决定》贯彻落实。

  通过《决定》后,赵洪祝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监督工作牵涉面广,绝不是检察机关的事,需要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等方面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他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在《决定》作出后及时开展跟踪检查,加强督促落实,进一步强化《决定》执行措施的刚性,确保决定执行的实效,真正把《决定》贯彻好、执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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