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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随意挖沟”是把法律整得太随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1日01:00  红网

  7月30日,河南省将“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写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草案)》),并获表决通过。据记者了解,不能随意“挖沟”进入法律、法规层面,这已经是第四次。(7月31日《大河报》)

  将“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写入《办法(草案)》,在河南郑州有着深刻的城市建设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容和城乡一体化建设,郑州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突飞猛进。但随之而来的旧城区、旧道路、旧地下设施的改造,也给市民的出行、生活带来不少麻烦。所以经常出差到郑州的人,往往对其“天天挖沟”的印象较为深刻。

  为整治城市环境,改善市民出行条件,河南将限制“天天挖沟”现象写入法律、法规文本,体现了以法治手段治理城市建设乱象的良好初衷。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办法(草案)》具有法律、法规的调节功能,在其条文表述或措辞上就应该明了、准确、严谨,不能轻易让人产生异议或误读。用这样的标准衡量本《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显然有些地方值得商榷。

  比如,《办法(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擅自”,我个人理解,就是不能自作主张,要经批准;另外,根据报道的内容,还隐含有“随意”的意思。如果公众都把“……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理解成了“禁止随意挖沟”,岂不曲解了这条规定的本意?而最重要的是,“禁止随意挖沟”本来就是个假命题——谁脑子有毛病啊,没事儿了去随意挖沟!很显然,出现这样的曲解,责任不在公众,而在于这条规定表述本身就有漏洞。

  即便是按照此条规定的本意——“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在现实中也有不少异议,照施工方的说法,“我们并非随便开挖,都是经过批准的”。施工方在法律法规制定者面前,或许人微言轻,然而却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即是“天天挖沟”多数是经过批准的。因此,要限制“天天挖沟”或“随意挖沟”,就必须先从源头上限制“天天批准”或“随意批准”——比如,提高批准权限、严格批准程序等等。而这些,恰恰未在本条规定中予以体现,由此带来的遗憾,最终或可能造成本规定又要沦为一纸空文。

  人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我以为,如果具体的法律“网眼”弹性过大,准确性过低,其约束力、强制力就会大打折扣,出现“疏漏”不是没有可能。“禁止随意挖沟”连续进入法律法规层面而连续失用就是明证。

稿源:红网 作者:孙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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