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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就业时不得查乙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1日02:16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近日,湖南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规范医疗机构体检工作,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31-84822039。

  通知还要求,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必须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师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检测结果必须密封后交检测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布投诉电话,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记者刘少龙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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