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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黑名单”不应被束之高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1日03:27  新京报

  ■ 来论

  据南京检方透露,南京“7·28”爆燃事故肇事者之一邵殿军曾因向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某(已判刑)行贿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按此推算,邵殿军的公司中标南京塑料四厂拆迁工程时其刚刚缓刑结束或者还在缓刑期间。

  行贿和受贿是“一根藤上的两只瓜”,可相比之下对行贿者量刑较轻,这种现象已久为诟病。而邵殿军的公司中标南京塑料四厂拆迁工程时其刚刚缓刑结束或者还在缓刑期间,也就是说,受贿者朱某可能还在狱中抄写忏悔书,邵殿军已招摇过市,奔走于拆迁工程的招标现场了。

  按照相关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招标方可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而据南京检方介绍,此项目并没有接到有关单位对邵殿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申请。如果有关单位组织招投标前来检察机关进行查询,邵殿军很可能就拿不到这个工程项目。难道“行贿黑名单”建立的意义仅是当对方主动查询时才提供相关资料吗?如果一直没有人来查询,“行贿黑名单”恐怕就只能尘封于检察机关的档案室里。

  “行贿者黑名单”不应被束之高阁,应通过法律将其融入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如项目招投标、征信系统等,让行贿者时时受制,到处碰壁,如此,邵殿军再接工程的“黑色幽默”才不再重演。□梁江涛(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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