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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 今起刷卡领 紧急情况下 政府先垫付

  农民工工资将由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将启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这是从8月1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规定的。

  多部门联动

  管好农民工的“血汗钱”

  据介绍,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该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办法》规定,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设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应按时支付

  《办法》明确,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施工许可、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备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要求,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统一代发,每月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每个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按照《办法》规定,建筑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处以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的罚款。

  遇紧急情况

  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将启动应急垫付机制

  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匿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或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将启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而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将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这是《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根据规定,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同时,房产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及时收回。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筹集额度为:市级不少于1000万元,区(市)县不少于600万元。

  本报记者 袁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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