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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可暂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1日04:52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摆事实:

  张某离婚8年,当初离婚时因为其没钱,女方在离婚后又嫁了个经济条件较好的人。离婚时他们签订了协议,孩子归前妻所有,财产全部归前妻,如果张某没钱给抚养费,前妻就不许张某将来见孩子,双方同意签字。后来前妻又因不明原因离婚,找到张某要孩子的抚养费,张说没钱,她说不给就起诉。张的情况的确在给付抚养费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张以前是给老板打工,可是这几年行情不好,老板不干了,他也就失业了。更重要的是他还得上了癫痫,干不了重活,一累就晕倒,连养活自己都困难。张前妻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要给工资的20%至30%。但按照张某的实际情况,他的确无法支付抚养费。同时他也希望能见见孩子,现在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讲法理:

  张某与前妻当初约定男方不能见孩子,是不合法的,家长有对孩子的探视权,也有抚养义务。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第30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21条第二项中所指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抚养费给付的时间: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16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本案中张某经济确实困难,可以申请暂时不予给付孩子生活费,但今后有能力了,应当补上。其实张某可以跟前妻好好商量一下,将自己的实际情况说明,协商到两人基本都可以接受的程度。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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