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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法的蓬勃兴起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1日11:59  法制日报

  □八一特稿

  本报记者 韩燕荣 本报通讯员 陈耿 张守学

  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是军事法制建设不偏离方向的重要保障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原则是军事法制建设的一贯使命

  维护和促进军队战斗力生成是军事法制建设的核心追求

  不断强化军事执法意识是军事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物换星移,岁月匆匆,新中国的军事法制建设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六十年。这六十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界,其历程可以分为前30年(1949年至1978年)和后30年(1978年底至今)。据不完全统计,1951年至1956年,军委、总部相继制定了《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政治工作条例》等,颁布了各种战斗条令、教程和教范达7122件。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军事法制建设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改革开放后的30年,军事法制建设总结了前30年的经验教训,开始走上了恢复、发展的道路。1986年全军开展规模宏大的“一五”普法教育,全军360万官兵比较系统地学习了“九法一条例”。1988年中央军委法制局正式成立,军事法制建设有了组织协调机构。1991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正式确立依法治军方针,奠定了我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基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实行,军事法制建设有了“母法”依据,军事立法突飞猛进,促进了军事司法、军事执法、军事法制宣传教育、军事法律服务等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军事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5件,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或者批准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军事行政法规93件,中央军委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军事法规209件,形成了涵盖国防动员、战备训练、军事勤务、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保障、国防经济、军事设施保护等各方面的法律体系。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

  科学理论的指导是确保军事法制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指南针。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毛泽东强调的“五统四性”,要求把部队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也就是法制化的轨道。全军按照毛泽东这一思想,数次精简整编、统一编制体制,成立了国防科研机构和军工企业,组建了各类军事院校。按照1958年毛泽东提出的“搞出一本自己的战斗条令来”的要求,截至1959年底,全军共编写出空军、海军、炮兵、装甲兵、防化兵等战斗概则和条令以及司令部、后勤方面条令等20余种,确保了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邓小平主持

  军委工作后,提出了“军队要整顿”,“编制就是法律”的思想。

  1977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全会上的讲话中,又提出了要用军事法规“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部队教育训练的决定》、《关于办好军队院校的决定》等9个决定和条例的出台,为当时军队建设提供了急需的规范,很快扭转了军队建设的混乱局面。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强调治军要严,首先对领导班子要严,对高级干部要严,要从严执法,从严执纪,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认为必须发挥法制教育的作用,不能搞不教而诛。全军从1986年开始实施“一五”普法教育,促进了官兵法律意识的提高。

  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作为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核心,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军的思想,认为建章立制是依法治军的前提。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1990年)为起点,到《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1993年),最后到《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2003年),体现了江泽民同志高度重视军事立法工作的思想,这也促进了军事法规体系的不断形成。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人民防空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现役军官法等一系列法律填补了军事法律的空白。他认为依法治军贵在从严,难在从严,强调学条令条例、用条令条例。

  胡锦涛主席主持军委工作以来,继承、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人的军事法制建设思想。在强调依法从严治军的同时,十分重视解决官兵困难,提出科学发展观理论,强调“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总之,军事法制建设只有在科学理论指导下才能取得辉煌的成就。

  军事法制建设的一贯使命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原则

  不管是从红军创建之初提出的“党指挥枪”,还是到“三湾改编”确立了“支部建在连上”的组织原则,再到解放战争时期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工作条例》(初稿)确立的各级党委的机构及其职权以及连队党支部的工作性质和任务,都是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并维护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新中国成立之后,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82年的现行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1954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发布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又先后6次修订政治工作条例。不管时势如何变化、法律法规如何修改,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原则始终坚持。1997年出台的国防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进一步明确将这一原则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创造性地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和解决党的领导与国家意志高度统一的关系,保证了武装力量建设的政治方向。

  正是由于这一原则制度的不懈坚持,才保证了部队的稳定,才确保了社会的稳定,抵制住了西方分裂势力的险恶图谋,稳固了党的政权。因此,军事法制建设必须不断维护与巩固这一原则,维护人民军队的特色和性质。

   军事法制建设的核心追求

   维护和促进战斗力的生成

  战斗力标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根本标准,当然也是军事法制建设的根本标准。与一般部门法强调控制权力、保障权利不同,军事法的功能主要在于为促进部队战斗力生成提供制度支撑。

  军队战斗力来源于人和武器的结合。要实现人与武器的最佳结合,首先要“以人为本”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发挥官兵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战斗力生成。具体来说,军事法制建设贯彻“以人为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体现在国家层面,即国家制定军事法律及军事行政法规等来确认军人的社会地位,赋予其崇高的荣誉,并在实践中制定各类军人权益保障法规,解决官兵的后顾之忧,激发官兵爱兵习武的热情,鼓舞公民参军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军队内部层面,即通过制定军事法规来确认军人在军队内部的权利,正视并尊重其个体需求,在从严治军中弘扬人文关怀,扩大官兵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和谐的军营环境和官兵关系。回望历史,革命战争年代,红军法规中规定“改良待遇”、“优待伤病兵”、建立士兵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军人优待抚恤方面的军事法规,建立军地协作机制维护军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等等,无不体现了对“以人为本”理论的实践。

  其次,军事法制建设必须着眼于现代战争特点,不断加强和完善体制编制立法,使军队的编成结构更加科学合理,组织指挥更加顺畅。新中国成立后,军队的体制编制先后经过了十次调整,具体体现在总部、军区、军兵种领导机关等领导体制的调整,军队总体规模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550万缩减至当前230万等等,这些调整向着精干高效、战斗力强的目标迈进。1975年以后,邓小平在对军队进行全面整顿的同时,明确提出“编制就是法律”,促进了编制迈入法制化轨道,使军队战斗力生成和提高有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军事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要不断强化军事执法意识

  法治运行的关键环节在于执法。60年法制化改革的实践表明,执法监督在军事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1990年以来,国家和军队先后对兵役法等几十部军事法律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增强了官兵守法意识。特别在我国军事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当下,军队建设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如果没有严肃高效的执法监督,便无法克服长期形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陋习。加强执法监督的关键在于培养官兵的军事执法意识:一是加强培育军事法律信仰。自1986年“一五”普法到当前正在的进行“五五”普法活动,提升了广大官兵的法律素养,增强了官兵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官兵自觉守法、护法的自觉性。二是侧重制定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军事执法实效。解放军总政治部2005年7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这对于完善军事监察制度、强化监察职能、保障纪律检查(组织)部门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以及维护军队纪律、保证军令畅通和促进勤政廉政等,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执法之上,惟有高度重视执法,才能促进军事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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