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7月31日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繁体字、异体字、网络词汇的使用做出明确限定,将幼儿园纳入普通话推广范围,规定媒体可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播音、主持和采访。
《办法》拓宽了新闻报道中语言种类的使用范围。之前,海南曾规定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方言,该《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办法》规定,电台、电视台如需要可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进行播音、主持、采访。
《办法》首次将普通话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的用语,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列入幼儿园的教学基本内容,规定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办法》规定以下九种情况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文物古迹;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姓氏中的异体字;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对于日渐普及流行的网络词汇,《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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