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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专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索费最高罚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1日16:25  南海网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31日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作了规范,并加大了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水电气等专营单位未抄表到户而索取费用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物业主大会,物业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针对海南省商品住房空置率较高的现状,《条列》还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由于物业服务与业主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因此,《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规范,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的权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此外,《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依照《条例》,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者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或者聘用未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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