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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断不能“打死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02:29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小偷可谓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时恨不能将其“打死”了之,殊不知,对小偷动用私刑本身也是一种犯罪,为法理所不容。本报7月23日《为泄愤 老板私设公堂“审小偷”》一文中的左某等人,就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在洪山区开休闲屋的左某、刘某等人,因为店里被盗对小偷痛恨不已。一天,见一男子在隔壁店观望,刘某便认定该男子是小偷并将其抓住,而左某等人赶到后对该男子拳脚相向,最后将其殴打致死。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左某死刑,其他人员也获得相应徒刑。目前,左某等人提出上诉。

  和左某等人一样,抓住小偷后难抑怒火,一定要“教训”一下才罢休的人还真不少。生活中也不乏“抓住小偷当场打死”、“小偷打死活该”的言论。可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将小偷殴打致伤、致死,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可惜的是,很多人仍觉得小偷行的是不法之事,不需要对其讲什么道理,大可随意处置。他们忽视的是,在法治社会中,惩治小偷是执法部门的权力,作为公民并无权处置。如果人们在面对犯罪行为时,都凭自己意愿动用私刑,以犯罪对付犯罪,那么法律将失去其威信,社会的和谐也将难以维系。 (记者叶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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