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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案件当事人零信访

  【江苏丹阳】

  ■丹阳市检察院制定《业务部门案件信息分类交流规定》等文件,对业务部门案件信息的交流共享等加以有效规范;

  ■丹阳市检察院2009年以来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5件26人,有18人已被判处实刑;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8件37人,没有出现一起涉案当事人信访。

  【天津东丽】

  ■东丽区检察院将每周五下午定为“反贪局学习日”,要求干警们进行业务交流;

  ■东丽区检察院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加强与纪检等部门联系和沟通,深入重点行业和重大工程项目调研,采取分类摸底排查、分片包干等形式广辟案件来源渠道。

  近日,张某来到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大厅,要求检察机关对他的邻居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详细调查,他认为公安机关抓王某是“小题大做”。该院控申部门将基本案情汇总后,填写了《刑事案件线索登记表》发往案管中心,该院检察长景双彬审批签发《督办函》,线索当日被转送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办理。

  “立案监督既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包括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我们同样重视。”景双彬如是说。

  “周末走基层”:广泛收集立案监督线索

  据了解,受办案考核等种种因素影响,基层公安机关在重点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有时会对一些不该立的案件作刑事立案处理,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涉众型案件和非法经营、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这些不当立案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会遭到邻舍亲朋的“白眼”,进而引发其仇视社会的报复心理。

  “检察机关深入基层从群众身边事入手,了解立案监督线索,加强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也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务实之举。”景双彬说。

  针对丹阳市有13个乡镇的情况,丹阳市检察院建立了“周末走基层”机制,要求45岁以下干警3人一组,按照镇区类别分成13个走访小组,每月选择一个周末,带上问题分片区走进百姓家门,听听老百姓的身边事,从中发现关涉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线索,受理他们的举报、申诉并接受法律咨询。

  今年1月16日,该院走访小组在和村民们交流中得知,村民朱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朱家人认为朱某不是犯罪,一直在镇信访办反映情况并准备上访。该院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前介入侦查,审查后发现朱某实际上只是在网吧、超市等公共场所投放一两台赌博机,且投放时间短、获利少,尚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立即撤销案件,将该案转为治安案件处理。一起风波就此平息。

  “1十1>2”:内外协作,信息共享

  2009年11月,丹阳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接到市看守所张涛等3名在押人员申诉。3人反映,他们受人邀约至丹阳市皮革城准备斗殴,到现场后发现已有人在持械斗殴,遂在一旁观看,但案发后三人被刑事拘留。驻所检察官迅速将情况反映给该院案管中心,登记备案后经检察长审批再转送给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经审查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随即撤销了立案决定,整个过程用了不到3天时间。

  这一错拘案件的及时处理,得益于该院实行的“内外协作,信息共享”机制。从内部协作入手,该院制定了《业务部门案件信息分类交流规定》等文件,对业务部门案件信息的交流共享,以及举报投诉、控告申诉等案件线索的处理加以有效规范。截至今年3月,该院分别从监所部门发现不当立案线索2件,从控申部门发现不当立案线索1件,均妥善处理。

  在外部,该院除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功能外,还积极争取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的支持,开展立案监督。今年4月13日,该院检委会对一起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讨论,20余位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了旁听。人民监督员王国良表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具有接触面广、了解情况及时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立案监督线索。

  去年以来,该院通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获得立案监督线索5件。

  另外,该院还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增强监督实效的角度出发,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立案监督案件,该院不再是简单地送达一份《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是同时附上《立案监督理由说明书》,围绕现有证据材料,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进行充分论证,并注重引导侦查取证,使立案监督案件真正做到立之能诉,诉之能判,判之能服。

  规范化机制:确保立案监督实效

  小郭是丹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侦查干警,同时兼任该院举报中心刑事案件接访员,每周一是他专职接访时间。

  今年2月22日,虎年新春上班第一天,小郭就在接待室接到麦溪村村民王某的举报。王某称自2009年以来多次受到村民吴某的殴打,但公安机关一直未追究吴某的责任。询问详情并登记入表后,小郭根据院里的相关规定向王某送上了《刑事案件线索接访评议表》,王某乐呵呵地在“满意”栏上画了个勾。3天后,侦监科认真审查发现王某反映的事实的确存在。吴某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保障立案监督工作的公正高效,该院制定了《刑事立案监督规定》,对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制定《立案监督情况登记制度》,使案件从受理、初查(审查)到通知(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的全过程都有章可循;出台《对刑事在押人员申诉加强法律监督的细则》、《对控告申诉案件加强法律监督的细则》、《对民转刑案件加强法律监督的细则》等,加强办案人员对立案监督的重点把握。

  规范化机制保障了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实效。2009年以来,该院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15件26人,经法院审理,有18人已被判处实刑;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8件37人,没有出现一起涉案当事人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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