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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岂能随意指定他人代签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穆平 赵文涛)行政执法部门得到无证采伐举报后,在当事人没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勘查,并让他人在勘验笔录上代替签字,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日前经审查后,认定取证程序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据公安机关侦查,今年5月,肥城市湖屯镇村民赵远山和徐方舟因为村里拓宽公路占地,卖掉了自己栽在责任田的杨树。不久,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发现两人无证滥伐树木,就到现场对砍伐的树木方数进行了勘查,认定赵远山砍伐12立方米,徐方舟砍伐10.5立方米,超过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随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两人立案侦查。

  6月28日,肥城市检察院受理审查此案。“卷宗中显示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认可滥伐树木的方数,可后来却发现有多处疑点。”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

  复核讯问犯罪嫌疑人赵远山和徐方舟时,检察官了解到,勘测的时候赵远山不在现场,测量完之后过了几天,他才到村委补签的字,而徐方舟更觉得冤枉,不知道谁替他代签的,卷宗上也没有说明代签原因及代签人身份。

  “勘验笔录作为滥伐林木罪立案、定罪的主要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然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取证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从而使得勘验结果失去了客观性和真实性。”肥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宏伟说。由于两人对勘验结果持有异议,且伐树现场已遭到破坏,重新勘验已无法实现。最终,该院以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采访札记

  肥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审查起诉案件时,不仅注重审查实体是否准确,还注重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时,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代签,导致取证程序违法,最终使勘验结果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检察官们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违反法定程序取证坚决予以纠正,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种做法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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