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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厅

  据报道,一些地方的乡镇人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前组织人大代表走访选民、考察调查,并通过讨论甚至票决的方式,筛选确定政府当年要办的实事项目,提交人代会表决。

  政府所办实事项目,人大代表应否参与确定

  ■正方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的职权,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人大代表担负着听取民声、反映民意的使命,代表针对政府拟办实施项目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在政府和群众之间搭建桥梁和纽带,既推动了实事项目的开展,也使代表履职能力得到了增强。

  人大代表参与实事项目确定,是在代表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扩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拓宽社情民意的反映表达渠道,有利于形成政府与人大代表为民办实事的互动机制,促使政府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到最需要的领域和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政府具体事务的办理,是基层民主、直接民主的很好体现,也是一种很有益的民主政治的训练,不仅是代表履职形式的一种创新,更是基层政治民主的一大进步。可以说,乡镇人大代表参与确定政府实事项目的做法十分必要且有实效。(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反方

  属于代表履职错位

  这种做法显然属于人大代表的履职错位。

  要判断人大代表履职是否错位,先要明确人大的职责范围。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而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各有十几项,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即立法权(一般的市和县级人大不享有该项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

  代表会前参与确定政府所办实事项目,明显不属于行使立法权和人事任免权,也不属于监督权的范围;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在法定的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全体人大代表或者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行使,在非法定的会议上是无法决定重大事项的。因此,会前参与确定政府所办实事项目不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诚然,代表通过走访选民、考察调查,听取群众对政府当年要办的实事项目的意见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讨论甚至投票表决实事项目,确定是否提交人代会,是干了政府该干的事,有“越俎代庖”的嫌疑。

  人大有权监督政府,但无权代替政府来决定具体工作事项。一些地方人大机关错位履职,该监督的没有监督,不该管的偏要去管,不仅影响了法律的贯彻落实,更影响了权力机关的权威。

  ■第三方

  可以参与,但不宜“大民大揽”

  人大代表可以参与确定与政府所办实事项目,但如何“参与”、怎样“确定”,却大有讲究,切不可“大包大揽”。

  既然实事项目主要靠政府来办,而且确定项目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那么确定实事项目,决不能绕开政府。确定政府所办的实事项目,最好由政府提出议案,再由人代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从而确保结果正确且合乎民意。

  这其中,人大代表仍然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将其筛选确定的政府实事项目,提供给政府作为参考依据。政府权衡斟酌,综合各方意见,再将实事项目提交人大作出最终决定。这样做似乎更为妥当。

  如果人大代表将筛选确定的实事项目直接提交人代会表决,则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前提条件:提交的实事项目合乎民意;充分征求政府的意见,最大程度地与政府取得协商一致;参与表决的人大代表事先清楚政府有没有不同意见、有哪些不同意见,理由是什么,只有这样,人代会作出的决定方能既客观又理性。否则,就可能出现决定、执行“两张皮”现象,损害权力机关的威信。

  笔者赞成地方人大代表参与确定政府所办实事项目的做法,并对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履职激情表示尊敬,只是希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上多下功夫,在提高可行性方面多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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